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开放、竞争 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 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 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开、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及造价师信用信息管理的具 体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 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企业及造价师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造价师注册信息、造价咨询业绩信息。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造价师在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经省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和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造价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本省企业登录“信用管理系统” 填报,经注册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外省企业承接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登录“信用管理系 统”填报,经业务所在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信用管理系统”填报,行为发生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省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行为发生地的市造价管理机构自信息形成或知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经省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采集。
第十二条 造价管理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时,应核实下列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发票信息;
(二)表彰奖励正式文件决定;
(三)生效的司法文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 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信用信息错误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应信用信息。
第四章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为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和经营发展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 3a、2a、a、b、c 五个等级,由“信用管理系统”根据《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标准》自动生成。
第十七条 一年内因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获得多个表彰奖励的,仅作为一条记录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不重复累加。
第十八条 造价师优良、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其注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在公开期内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依 据,公开期满后不再作为信用综合评价依据。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系统”公开,企业可下载并打印信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自表彰奖励决定之日起 3 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自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 6 个月,且不得低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期限;
(四)企业信用等级长期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满,不再对外公开,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 保存。
第六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投标人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分值的评定依据。对于评价结果为 3a 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评价结果为 b 级以下的企业,可限制其参与投标活动。非公开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 可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优选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监管。
(一)对于评价结果为 3a 级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二)对于评价结果为 c 级的企业,强化检查监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存在采集虚假或瞒报信用信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附件:
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信用等级(类别) | 分级条件 | 附加评分标准 |
3a (信用好, 经营发展好) | 1. 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2.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大于等于 10 分; 3. 经营发展加分大于等于 10 分。 | 企业应注册有 2 名造价师且至少有 1 名一级造价师,否则无附加分。 1.经营发展加分: (1) 造价咨询业绩:年工程造价咨 询收入大于等于50 万元时有业绩加 分。排名居全省前 50 名加 8 分;51 至 100 名加 7 分;101 至 150 名加 6 分;151 至 200 名加 5 分;201 至 250 名加 4 分;251 至 300 名加 3 分;301 至 350 名加 2 分;351 至 400 名加 1 分。 (2) 注册执业人员:每 1 名一级造 价师加 0.6 分,每 1 名二级造价师 加 0.2 分。二级造价师加分上限为 1 分,人员加分上限为 4 分。 2.优良信用信息加分: (1) 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省级加 10 分,市级加 7 分,县级加 4 分。 (2) 部门表彰奖励:省直加 9 分, 市直加 6 分,县直加 3 分。 (3) 造价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省造价行业协会加 5 分,市造价行业协 会加 2 分。 |
2a (信用较好, 经营发展较好) | 1. 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2.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大于等于 5 分; 3. 经营发展加分大于等 于 5 分。 |
a (无不良信用信 息,有经营发展能力) | 1. 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2. 注册有 2 名造价师且至少有 1 名一级造价师。 |
b (无不良信用信 息,无经营发展能力) | 无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 |
c (信用差) | 列入安徽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或有在公开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或填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
备注:1.企业应于每年 1 月 20 日 24 时前,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开发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信息上报工作。
2. 造价师优良信用信息按企业相应情形 1/2 加分。
3. 同一活动获得多次表彰奖励的以最高分计。